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的公告
时间:2016/6/29 浏览次数:6472次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购房贷款资金需求,方便职工办理贷款业务,促进沈阳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自2016年7月4日起,阶段性开展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是指管理中心将受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转由承办银行使用银行信贷资金发放,贷款职工只需按公积金贷款利率向承办银行还本付息,承办银行自营性贷款利率与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之间的利息差额,由管理中心承担。 二、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申请条件、贷款类型、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审批程序及所需要件、本息偿还方式等与现行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完全相同。 三、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中标承办银行。 特此公告。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28日